stalker條款《糾纏行為防制法》
行政院於2018年4月19日通過《糾纏行為防制法》草案遭跟蹤、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,若查證屬實,警察機關可警告與勸阻,並開罰1萬到10萬元;若兩年內再犯,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防制令;要是違反防制令,最高處3年徒刑與併科30萬元罰金。
《糾纏行為防制法》將「糾纏行為」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、喜好或怨恨,對該本人、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,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、盯哨、撥打無聲電話、要求約會、寄送物品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。
只要stalker 糾纏行為使人困擾、心生厭惡或恐懼,當事人都可以馬上報警處理。《糾纏行為防制法》跟《家暴法》不同,不用上法院,可以直接報警!時效上更好。
一般跟蹤與騷擾行為
一般跟蹤與騷擾行為,政府依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開罰3000元,「糾纏行為防制法」草案可彌補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。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,因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、騷擾,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,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。賴清德表示希望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,有效遏止糾纏行為,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。
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指出日本每年平均發生2萬1000件到2萬3000件糾纏案件。台灣呢?偷拍狂肯定很多。去年世新大學發生學長追求跟蹤學妹五年,最後持刀刺傷學妹事件。
「恐怖情人條款」:非同居關係一樣可聲請保護令
《家庭暴力防制法》保護受害者免於恐怖情人的騷擾,不論雙方是否有同居關係。立法院曾在2015年三讀通過《家庭暴力防制法》修正案,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,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,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,準用《家暴法》訂定的保護措施,並能聲請保護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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