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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法律:任何醫美診所醫美療程都不可預收療程費,收費也要開立收據
法律規定診所不能預收費用,確定違規將可依 《醫師法》裁罰5萬到25萬元。醫療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朱顯光表示:自費醫美或矯正牙齒等醫療行為,依法不可預收療程費或廣告。也有醫美診所找醫師當掛名當人頭,實際操作卻是美容師,一旦出事就撇清責任,建議應修法,讓人頭醫師也得負連帶責任。
▲據《勞基法》第28條有規定積欠工資墊償部分,員工最長可申請6個月薪資墊償。
▲朱顯光提到:醫策會有辦理醫美認證,但全台數千家醫美診所,卻只有7家通過認證
▲第三方協助:各地衛生局協助或醫改會醫糾專線 (02)2709-1329 。政府消保官 (1950消保官專線)
衛生局提醒民眾選擇美醫必須謹守以下原則
1.預收訂金、預購單、分期付款?(違反醫療法).
2.醫療法規定必須開立收據
3.檢視診所開業執照及醫師執業執照。
4.主動詢問醫療儀器仿單說明。
5. 療程需求由醫師親自診察。執行雷射、超音波等醫療儀器之人員必須是醫事人員